上海某公司在進口該四款玩具時以雜貨的名義申報,未如實報檢,也未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在進口后將其銷售給蘇州某公司。已構成擅自進口、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和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違法行為,被處以人民幣15萬元的罰款。
[基本案情]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江蘇蘇州檢驗檢疫局接到某消費者投訴稱:她在蘇州某公司購買了四款進口玩具給兒子玩,兒子在玩了這些玩具后,出現了呼吸道不舒服的情況。這些玩具沒有CCC標志,希望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這四款玩具分別是:小球、玩沙工具、黏土和吹泡器。
收到投訴后,蘇州局高度重視,考慮到消費者投訴的玩具在市場銷售,又不能確定是否是進口產品,決定與質監和工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執法人員一起到蘇州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并通過購買的方式對投訴人所述的四款玩具進行了抽樣,確認該四款玩具屬于未經過強制性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經送樣檢測,這四款玩具分別存在標識和使用說明不規范,部分機械和物理性能不達標等問題,均不符合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經進一步溯源調查,發現該四款玩具由上海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進口,該公司在進口這四款玩具后將其發往蘇州某公司的門店進行銷售。上海公司涉嫌擅自進口、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蘇州局遂對上海公司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調查顯示,上海公司從日本進口的上述四款玩具,分別以攪泡器、紙黏土、塑料飾品和室內裝飾品在上海報關進口,共537.35千克,貨物金額共為302072日元。該四款玩具既屬于法定檢驗商品又屬于CCC目錄內產品。上海公司在進口該四款玩具時以雜貨的名義申報,未如實報檢,也未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在進口后將其銷售給蘇州某公司。
上海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擅自進口、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和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蘇州局責令上海公司采取積極改正措施,并決定對該單位處以人民幣15萬元的罰款。對于蘇州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的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了立案查處。
[案例評析]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作為產品市場準入的手段,已被大多數國家廣泛采用,并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做法。它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從2003年8月1日開始,我國強制實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簡稱CCC認證,或3C認證)。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同時,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制定了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的是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上海公司進口的四款玩具既屬于CCC目錄內產品又屬于法定檢驗商品,一方面應當獲得CCC認證且按規定加貼CCC標志后,方可進口、銷售,另一方面上海公司在進口該四款玩具時就當如實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上海公司在進口該四款玩具時未按規定進行報檢,在進口后將其銷售給蘇州某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擅自進口、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和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中這四款玩具經檢測被證明不符合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存在安全、健康或污染環境隱患。結合上述案情,蘇州局最終決定對上海公司擅自進口、銷售未經認證的CCC目錄內產品這一違法行為處以15萬元罰款的較重處罰。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