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SO22000與HACCP的關系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05年9月發布了ISO 22000:2005《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s in the food chain》,我國以等同采用的方式制定了國家標準GB/T 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以下簡稱“GB/T 22000”),并于2006年3月發布,2006年7月開始實施。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5年1月發布并要求試行的HACCP-EC-0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以下簡稱“HACCP-EC-01”),是等同采用ISO/DIS 22000《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organizations throughout the food chain》 研究編制的。HACCP-EC-01在GB/T 22000發布之前作為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FSMS)認證的依據,發揮了統一認證準則的積極作用。
以HACCP原理為基礎而制訂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正是為了彌補以上的不足,在廣泛吸收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原則和過程方法的基礎上而產生的,它是對HACCP原理的豐富和完善。所以可以說ISO22000是HACCP原理在食品安全管理問題上由原理向體系標準的升級,更有利于企業在食品安全上進行管理。
ISO 22000采用了ISO 9000標準體系結構,在食品危害風險識別、確認以及系統管理方面,參照了食品法典委員會頒布的《食品衛生通則》中有關HACCP體系和應用指南部分。ISO 22000的使用范圍覆蓋了食品鏈全過程,即原輔料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生產制造、運輸,一直到消費者使用,其中也包括餐飲。
ISO22000的目的是讓食物鏈中的各類組織執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確保組織將其終產品交付到食品鏈下一段時,已通過控制將其中確定的危害消除和降低到可接受水平。ISO22000適用于食品鏈內的各類組織,從原輔料生產者、初級生產者、到食品制造者、運輸和倉貯經營者,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飲經營者,以及與其關聯的組織,如設備、包裝材料、添加劑和輔料的生產者。
ISO22000標準為食品企業提供了一個系統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框架。ISO22000標準在整合了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原理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HACCP實施步驟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建立前提方案(即GMP)的要求。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是一個自愿采用的國際標準。該標準為全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了一個統一參照,同時,標準的實施可以讓生產企業避免因不同國家的不同要求而產生尷尬。
二、ISO22000與HACCP的區別
1、體系不同
ISO22000是一個關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國際標準,它可以指導食品鏈中的各類組織,按照最基本的管理要素要求建立以HACCP為原理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標準可以用于組織自我完善和日常管理規范檢查的第一方內審。ISO22000也可以用于作為組織對其供應商第二方審核的標準依據,當然也可以用于第三方商業認證。
HACCP是由CAC(食品法典委員會,隸屬FAO和WHO)于1997年,在更新《食品衛生通則》CAC/RCP1-1996,Rev.的附錄時將《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 (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作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原則。。
2、適用范圍不同
從范圍來說,22000適用于各個行業,HACCP適用食品及其相關行業。ISO22000內容涵蓋食品各行業,可以與企業的各種制度、各種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管理體系(SSOP、GMP系列、HACCP等)整和;還有,HACCP主要針對食品生產企業,針對的是生產鏈的全部過程的衛生安全(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負責),22000也包括衛生安全,不過它更具體化了,整合了HACCP和ISO9001:2000的部分內容,而且它除了能提高企業產品的安全保證以外,還能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
3、ISO22000標準強調了“確認”和“驗證”的重要性
“確認”是獲取證據以證實由HACCP計劃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的控制措施有效。ISO22000標準在多處明示和隱含了“確認”要求或理念。“驗證”是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目的是證實體系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ISO22000標準要求對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計劃及控制措施組合、潛在不安全產品處置、應急準備和響應、撤回等都要進行驗證。
4、ISO22000標準建立可追溯性系統和對不安全產品實施撤回機制
ISO22000標準提出了對不安全產品采取撤回要求,充分體現了現代食品安全的管理理念。要求組織建立從原料供方到直接分銷商的可追溯性系統,確保交付后的不安全終產品,利用可追溯性系統,能夠及時、完全地撤回,盡可能降低和消除不安全產品對消費者的傷害。